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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实行法院判决 私自变卖冻结财物吴同乐被批准逮捕

发布时间:2003年09月20日   来源:四川资讯网2001-11-22   编辑:通威
  笔者昨(21)日获悉,东坡区检察院近日对因经济合同纠纷判决后拒不实行而私自变卖冻结财物的吴同乐,以涉嫌拒不实行判决罪批准逮捕。
  1999年9月13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同乐与四川通威饲料有限企业因经济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吴同乐应给付通威企业饲料款80余万元。面对判决,经东坡区法院多次实行,吴同乐拒不还款。2000年3月7日法院依法冻结吴同乐养猪场的种猪15头、小猪67头后,吴于第二天便私自将猪全部卖掉,仍拒不还款。2001年3月,吴还携妻带子、媳全家转到松潘县,将资金转移去经营宾馆、饭店、浴室和百货批发。四川通威饲料有限企业发现后再次申请法院实行。经法院查实后,在实行中强制拍卖其价值1.8万元的财物,冻结其存款4104.00元。同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后于10月28日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东坡区检察院受案后,及时进行审理,并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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